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经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国辉与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辉,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孙国辉,男,1976年11月21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熊隆坤,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西城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0954175-1。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辉诉被告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且案外人蔡华华提供其自有的坐落于新建县长堎镇长堎大道1619号(城开国际学院、恒茂红谷新城)117栋2单元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新建字第××号)作为担保,并且承诺如因保全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孙国辉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对案外人蔡华华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蔡华华所有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长堎大道1619号(城开国际学院、恒茂红谷新城)117栋2单元301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鸿审 判 员  陈艳平人民陪审员  邓金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