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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彭世辉与刘朝阳、洪啊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彭世辉,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邱清莲,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静华,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朝阳,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啊苹,女,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彭世辉与被执行人刘朝阳、洪啊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欧海审判员江向洋审判员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罗益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