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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朋诉吴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朋,吴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谭朋,男。委托代理人谭祥荣,男。被告吴峰峰,男。本院在审��原告谭朋诉被告吴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朋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朋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