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朋诉吴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朋,吴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谭朋,男。委托代理人谭祥荣,男。被告吴峰峰,男。本院在审��原告谭朋诉被告吴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朋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朋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