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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司与李旭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李旭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92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南湖路**号。委托代理人:徐周刚,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升,男,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李旭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