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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2014)深龙法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2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