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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贺良与陈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良,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贺良,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陈佳,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贺良与梁渊文陈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良要求被执行人陈佳支付人民币45,231.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6231.5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顾秀贤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