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兵与周卫华、吴桂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兵,周卫华,吴桂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何兵。被告周卫华。被告吴桂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兵诉被告周卫华、吴桂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