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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原电气设备苏州市相城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新原电气设备苏州市相城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2021-1号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泰路18号。法定代表人TYMINCHE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钟、周根兴,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原电气设备苏州市相城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立峰、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原电气设备苏州市相城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文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坚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本院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原告提供的地址给原告寄送传票,通知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14时30分于本院黄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开庭传票于2015年7月31日送达原告,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72元,由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坚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