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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国泉与被告朱建军、冯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泉,朱建军,冯玉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梁国泉,住平泉县。被告朱建军,住遵化市。被告冯玉彬,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泉诉被告朱建军、冯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原告梁国泉负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王岚婷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