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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46号原告毕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