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家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599号罪犯王家宗。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台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浙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23日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9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家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1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王家宗减刑十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1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家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宗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