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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480-1号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好。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汇泉国际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林永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斌。本院于2015年7月28作出(2015)阳诉保字第480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陈明海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培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