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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450号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雪彪。被告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焕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全部货款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8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4元,合计402元,由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成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