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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与张兴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张兴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维海,该医院院长。被告张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石家庄平安医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伟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