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傅俊与傅启才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俊,傅启才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75号原告傅俊,女,1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傅启才,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俊与被告傅启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