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乐居与徐云飞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徐云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玉,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云飞,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云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