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林坪诉耿向祥、刘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坪,耿向祥,刘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李林坪,男,199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学生,身份证住址会东县乌东德镇大梨树村3组11号。法定代理人李明会,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身份证住址会东县乌东德镇大梨树村3组11号(原告之母)。被告耿向祥,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驾驶员,身份证住址会东县撒者邑乡王家坟村4组23号。被告刘静,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身份证住址会东县老口乡高峰子村10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西巷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坪诉被告耿向祥、刘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8月17日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