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崔艳萍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萍,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83号原告崔艳萍。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蒋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萍诉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艳萍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