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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崔艳萍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萍,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83号原告崔艳萍。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蒋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萍诉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艳萍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