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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先彬与王兆岭、任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彬,王兆岭,任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赵先彬(又名赵显彬),男。被告:王兆岭,男。被告:任得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彬与被告王兆岭、任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先彬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