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先彬与王兆岭、任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彬,王兆岭,任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赵先彬(又名赵显彬),男。被告:王兆岭,男。被告:任得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彬与被告王兆岭、任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先彬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