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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王来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皋,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闫朝阳,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士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