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杨建军(杨付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军伟,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贾军伟,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建军(杨付生),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贾军伟与杨建军(杨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军之子杨俊伟在河南正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慎水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建军之子杨俊伟在河南正阳农商银行支行慎水分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