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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七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正尧诉被告庞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尧,庞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七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赵正尧,男,汉族,1956年8月1日生,住许昌市。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尧诉被告庞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合同标的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庞志国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西城新天地第6幢东起1单元8层东户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