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七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正尧诉被告庞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尧,庞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七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赵正尧,男,汉族,1956年8月1日生,住许昌市。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尧诉被告庞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合同标的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庞志国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西城新天地第6幢东起1单元8层东户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