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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尤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