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调确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任志奎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志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调确字第67号申请人任志奎。委托代理人杨永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洪田,该公司财务部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的申请人任志奎与申请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案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任志奎现金本息合计16238元;二、其他无争执。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据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庆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