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行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章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旭,李章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680号起诉人李章旭,男,1966年8月1日出生。起诉人李章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外交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要求外交部按照申请内容向其提供准确、全面、具体所需信息。李章旭称,其向外交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给联合国有关报告的相关细节。因外交部答复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李章旭认为该答复违法,故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系外交行为。外交部应李章旭的申请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系外交行为的内容之一。李章旭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章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巫扬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