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97-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08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97-122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泽。被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礼。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