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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运海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运海,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石平,职务董事长。原告王运海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运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治国代理审判员  王伊萍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