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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连起与曹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陈连起。被执行人曹杉。申请执行人陈连起与被执行人曹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民三庭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自2015年8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曹杉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1000元,至扣足人民币3046元时止。现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