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连起与曹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陈连起。被执行人曹杉。申请执行人陈连起与被执行人曹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民三庭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自2015年8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曹杉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1000元,至扣足人民币3046元时止。现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