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伍贵与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伍贵,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孙伍贵,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737346-8,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旦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伍贵与被告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伍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桃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