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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司文瑞与司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司文瑞。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建中。委托代理人:宋风霞。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建国及委托人刘伟、被告司建中及委托代理人宋风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4月10日,我与村委会签订10.58亩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4年我将该承包地中的2.2亩交由被告司建中耕种,现我要求退回该耕地,但被告拒不退还。因此,要求被告退还该2.2亩地。被告辩称,司建国没有交给我2.2亩地,是交给村里了,我是在村里调整土地时,村里分给我的,原告今天再往回要地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0日原告取得了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同年景州镇沙堤村规定,添人添地,去人去地,每五年调整一次,依据沙堤村委会的规定,该村委会调整了两次土地,第一次是1999年至2004年调整一次,第二次是2005年至2009年调整一次。并且调整的土地均已实际履行。本案原告的土地2.2亩是因为原告去人,被告添人于2004年由村委会调整的,2015年6月16日原告诉来本院。(该事实有沙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纠纷原因及解决办法证实)本院认为,农村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怎样承包土地、怎样调整土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农村政策法律进行。该案中,诉争的2.2亩地,被告依据沙堤村村委会的调整土地规定取得的,原、被告不是土地流转问题。并且被告已按规定实际耕种了十一年。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诉争土地与被告无关,是由沙堤村委会决定的。承包土地、调整土地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应由村委会组织进行,并不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文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永冈审判员王文彬审判员曹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苒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