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X诉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X,男,19XX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XX乡XX村人,现住五寨县XX大街。被告周XX,女,19X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XX乡XX村人,现住五寨县城XX街。原告陈X诉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装修房屋在我开办的门店购买了套装门、门套以及木工所需各种配料。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部分料款后,下欠12700元由被告写下欠据一支。此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欠款,被告以我给原告丈夫介绍给王X做工,王X拒付被告丈夫工资为由,要求我支付王X所欠的��资,所以被告至今不能支付我下欠的料款12700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我剩余料款。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用料欠款是事实,原告支付我丈夫给王X做的木工工资5700元以后,下欠部分我逐步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周XX在原告开办的门店购买了套装门、门套以及木工所需各种配料。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部分料款后,下欠12700元由被告写下欠据一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欠款,被告以丈夫给王X做工,是原告包工包料以后雇佣被告丈夫做的木工活为由,要求原告支付丈夫给王X做的木工工资5700元后,剩余部分同意分次支付。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这一意见,双方发生争执。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料款12700元。庭审中被告将自己丈夫向王X索要工资的电话录音播放,其内容大致是王X要求被告丈夫向原告索要所��工程款。但被告未提供该录音资料在案,此外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用料单欠款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陈X提供2015年2月17日与被告结算的欠款单,原被告对此欠款单没有异议,本院应予确认。被告提出原告陈X承揽王X工程是原告包工包料承揽给自己丈夫所作应扣除这一工程欠款5700元,原告予以否认这一事实,被告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所以原告陈X请求被告周XX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8条、第60条、第15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XX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欠款127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周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施润梅审判员 冯淑萍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迎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