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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波与田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波,田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韩波,女,197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忠林,男,1970年生,汉族。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波与被执行人田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田忠林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