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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蓓诉被告王少华、交运集团公司、刘海滨、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蓓,王少华,交运集团公司,刘海滨,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张晓蓓,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焦宗菊,女,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少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海滨,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历城区。被告: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历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蓓与被告王少华、交运集团公司、刘海滨、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蓓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蓓撤回对被告王少华、交运集团公司、刘海滨、济南顺兴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29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