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治碧、王维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治碧,王维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章中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全,该联社麻柳信用社主任。被告吴治碧,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2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维培,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治碧、王维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徐忠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