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陈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17号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刚村,组织机构代码20323124-7。法定代表人杜流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虹,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予,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重庆一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茂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