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47号罪犯李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7)麻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5.2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缴款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原犯罪情节严重,且在监区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罚金刑,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