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范建与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范建。委托代理人王元伦、琚志海,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郁州南路69-4号2单元102室。被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翡翠北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与被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月英审 判 员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