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崔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沙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