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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程某。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母亲程某与被告张某乙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张某甲由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15200元、自2015年6月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张某甲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张某乙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某乙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