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商长海与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长海,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保定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56号原告商长海。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苑景华,该局局长。第三人保定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商长海诉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求撤销其对“金冠大厦”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