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商长海与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长海,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保定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56号原告商长海。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苑景华,该局局长。第三人保定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商长海诉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要求撤销其对“金冠大厦”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