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洁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4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洁峰,曾用名洁峰,男,汉族,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曹字街****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阳光花园*栋***室。因吸毒于2014年12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洁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8月份,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小白桥西孙新运家中,杨毛毛、孙新运、董坤鹏说话时,杨毛毛提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孙新运(已判)即联系被告人郑洁峰要求购买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郑洁峰驾驶摩托车到孙新运家门口,杨毛毛交给郑洁峰100元,郑洁峰将0.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孙新运后离开,杨毛毛、孙新运、董坤鹏三人将购买的0.2克甲基苯丙胺吸食。(二)2014年9月份的一天,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小白桥西孙新运家中,孙新运向宿小杰借200元钱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孙新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洁峰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郑洁峰驾驶摩托车到孙新运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孙新运甲基苯丙胺0.3克。孙新运与宿小杰、桑洁然将购买的0.3克甲基苯丙胺吸食。(三)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小白桥西孙新运家中,孙新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洁峰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在孙新运家门口,被告人郑洁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孙新运甲基苯丙胺0.3克,孙新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吸食。(四)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小白桥西孙新运家中,孙新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洁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郑洁峰以100元价格卖给孙新运甲基苯丙胺0.2克综上,被告人郑洁峰先后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郑洁峰手机短信照片、涡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杨毛毛、董坤鹏、孙新运、宿小杰、韩笑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涡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洁峰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洁峰自愿认罪,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洁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对被告人郑洁峰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