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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某 某 诉 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徐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