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某 某 诉 徐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徐某某,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