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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祥云公司 正兴房开 248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祥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仕龙,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祥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1370-X。法定代表人王本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仕龙,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永康医院后侧,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812240898。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万元、案件受理费1.0681万元及执行费2.190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六特执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