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国立与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立,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赵国立,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赵四海,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赵国立与被告怀远县唐集镇李圩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赵国立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国立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