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光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4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彭光荣,男,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553号上海市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商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彭光荣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目前暂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吕其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