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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忠碧与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碧,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陈忠碧,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24日,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糜必林,地址: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七河路被告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碧与被告四川富林钢铁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碧撤回对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