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隆昌县大众煤矿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昌县大众煤矿,重庆市跃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昌县大众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投资人陈其寿。委托代理人张民,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隆昌县大众煤矿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跃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代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安斌,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隆昌县大众煤矿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隆昌县大众煤矿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致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利芬代理审判员  夏 欣代理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