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军辉与龚春芳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辉,龚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辉,住益阳市。被执行人龚春芳,住湖南省益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辉与被执行人龚春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69号一案中,该案正在执行当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