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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桂峰、董海波,刘营,赵伟清,董树波,孙林学,张顺杰,颜冬,宋钦健,勒庆阳,侯县文,丁龙龙,史玉青,刘平,刘增辉,赵锦阳,王国江,王夫全,张国庆,史仙伙,丛龙桥与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工资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李桂峰,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负责人:孙庆玲,行长。申请执行人:李桂峰,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卧龙区工业北路**号兴达花园*号楼,身份证号:4129011976********。董海波,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号乙,身份证号:3702031965********。刘营,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卞庄村*号,身份证号:3713231988********。赵伟清,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何关镇杨营中心西街***号,身份证号:3707811987********。董树波,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号内*号,身份证号:3706021955********。孙林学,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温泉街*号*号楼*单元***号,��份证号:370723196609036710。张顺杰,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上口二村***号,身份证号:3707831960********。颜冬,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营房街***号,身份证号:3708821988********。宋钦健,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馨园小区*号***室,身份证号:3706301962********。勒庆阳,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奎文路***号,身份证号:3708261986********。侯县文,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泽库村***号,身份证号:3710811984********。丁龙龙,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小观镇被黄村***号,身份证号:3710811988********。史玉青,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号内*号,身份证号:3706301967********。刘平,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号,身份证号:3790121965********。刘增辉,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小郭寨邢行村***号,身份证号:3715251991********。赵锦阳,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侯家镇西泥沟村**号,身份证号:3706321971********。王国江,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北镇市吴家乡盘蛇村**号,身份证号:2107821971********。王夫全,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夏庄镇唐家湖村***号,身份证号:3728261970********。张国庆,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永安里******号,身份证号:2107021979********。史仙伙,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黄瓜村栋契***号,身份证号:3503211985********。丛龙桥,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黄埠崖村附二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06301973********。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3710房间。法定代表人:孙永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峰、董海波,刘营,赵伟清,董树波,孙林学,张顺杰,颜冬,宋钦健,勒庆阳,侯县文,丁龙龙,史玉青,刘平,刘增辉,赵锦阳,王国江,王夫全,张国庆,史仙伙,丛龙桥(简称21名船员)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简称海诺公司)船员工资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简称招商银行),于2015年7月14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5年5月20日,异议人获知海诺公司抵押给异议人的“芙蓉泉”轮,被青岛海事法院予以拍卖,异议人认为,��岛海事法院未在拍卖前书面通知异议人,程序严重违法;该轮评估价仅为180万元,成交价仅为150余万元,严重低于市场价值,有被恶意串通的嫌疑,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次拍卖无效,并对该轮依法重新评估、拍卖。本院查明:2013年11月26日,异议人招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海诺公司作为抵押人,并以“芙蓉泉”轮为抵押物,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签订的当日,在山东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702万元,登记的受偿期限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中抵押情况栏为空白。201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39至1059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发出扣押船舶命令,对海诺公司所属的“芙蓉泉”轮予以扣押。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39至10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海诺公司没有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2015年1月20日,应申请执行人21名船员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青海法执字第60-1至80-1号执行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21名船员申请,依法成立“芙蓉泉”轮拍卖委员会,评估拍卖上述船舶,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相关债务。该裁定书生效后,经本院依法委托具有检验评估制质的机构,对”芙蓉泉”轮进行了司法检验和评估,并作出“芙蓉泉”轮检验、评估报告,该报告对”芙蓉泉”轮的评估价值为180万元。2015年4月2日至4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连续登载船舶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芙蓉泉”轮,并公告了债权登记事项。该公告事项,未通知异议人。2015年5月14日,按照该公告在本院对”芙蓉��”公开拍卖,并以151万元的最高报价拍卖成交。2015年5月19日,本院向“芙蓉泉”轮竞买人办理了船舶移交手续,签署了“芙蓉泉”轮移交完毕确认书。另查明,异议人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在本院进行了债权登记。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观看了拍卖会的全程录像,对拍卖会全过程没有异议。在审查中,异议人提交了其异议人单方委托,旨在为抵押资产提供资产价值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9月10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本院认为,在拍卖“芙蓉泉”轮过程中,由于当时已过该拍卖船舶的抵押受偿期限,且该拍卖船舶所有权证书中抵押情况栏中未记载抵押情况,故未掌握异议人为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亦未向其发出拍卖船舶和进行债权登记的通知。但经异议人对拍卖会场全程录像的观看,其对拍卖过程没有异议;异议人已按公告事项进行了债权��记。故拍卖会过程合法、且未造成异议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本院对“芙蓉泉”轮的拍卖结果予以维持,认定有效。在“芙蓉泉”轮船舶司法检验和价值评估过程中,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故该船舶检验、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对异议人提出的司法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有被恶意串通的嫌疑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为:1、异议人没有提出本院委托司法评估基准日的船舶市场价值,故其主张该拍卖船舶司法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没有事实和证据。2、异议人提供的评估报告,非司法评估,系异议人单方委托、评估目的与司法拍卖不同,故异议人提出的评估报告不能对抗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的司法评估报告。3、异议人没有提出本院委托评估有不合法之处的事实与证据,其只是怀疑有被恶意串通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嫌疑,没有事实和证据,故其异议没有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以成立,对异议人提出该次“芙蓉泉”轮拍卖无效的异议和对该轮重新评估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异议人的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安建之审判员  郭俊莉审判员  王春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