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永芬与王志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芬,王志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杜永芬,住德惠市。被告王志足,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芬与被告王志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芬撤回起诉。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